(1)晚清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项目审批权、人事任免权和账目稽查权的控制,对近代企业治理施加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2)最后从人大任免权的角度提出理顺执政党与人大关系的思路。
(3)而其副县长职务却不能说免就免,因为副县长职务的任免权不在上级党委和政府手上,而是在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手里。
(4)以“任免权”“拉赞助”方式敛财。
(5)各朝代都规定全国官吏的任免权掌握于中央,各地县官必须由其他地方的人担任,地方官不能自用僚佐等,使中央集权制十分严密。
(6)法官的人事任免权统到了省里,但省法院并未被“统”到最高院,还得听命于省政府。
(7)**曾出任过多个省份的一把手,拥有对大批干部的任免权。
(8)以“任免权”“拉赞助”敛财。
(9)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四权”,组成了人大权力体系( 任免权)。
(10)一县几百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权,只要紧紧地攥在县委*记手里,就是一笔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富。
(11)而“一把手”在人事任免权上的“一言九鼎”,给买官卖官者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12)厂长经理的任免权由政府官员享有,故而政府长官也成为企业主人。
(13)知情人士透露,黄健华对东北虎的“二次”收购已接近尾声,目前对东北虎俱乐部的人事有直接任免权。
(14)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自己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等,职责光荣而艰巨。
(15)天津港原来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后来转制成为企业,人事任免权归地方,业务指导归交通运输部,天津港归天津市交通委管。
(16)市人大将正确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引领、保障、推动深圳在新一轮改革创新中走在前列。
(17)“撤销职务”即是明确的处分,而“免职”不是处分,它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18)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上,首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划分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
(19)如天津的“纪实监督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对全市有处级干部任免权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20)要正确认识人大职权,找准角色定位,明确法定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牢固树立人大权威。
(21)天津港原来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后来转制成为企业,人事任免权归地方,业务指导归交通部,天津港归天津市交通委管。
(22)本报记者还了解到,在推动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同时,国资委正在酝酿逐步将央企高管任免权赋予董事会。
一、沉默权与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被追诉人的两项基本权利。
二、辩护权不仅应当作为权利而存在,更应当作为一种有充分保障的权利而存在。
三、侦查权独立于公诉权,但是受公诉权领导,对立于辩护权,并接受司法权的制约。
四、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
五、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权不仅包括被追诉者自我辩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六、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延伸,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赋予律师一项重要内容。
七、同时,它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
八、其辩护人在事实与法律适用方面行使辩护权,均不应受到限制。
九、法官可以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和在指控罪名的框架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其他情形下应商请公诉机关变更诉讼。
十、被告人有辩护权,(辩护权 5544294htl)这一辩护权受到宪法的保障。
十一、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
十二、刑事咨询权是犯罪嫌疑人的基础性权利,是辩护权的基础,具有独特的诉讼价值,应当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立法者的重视。
十三、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权。
十四、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
十五、为有效保障辩护权,在两大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但都有保障辩护律师信息知悉权的措施。
十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诉讼权利,。律师作为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
十七、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还是宗教,辩护权永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封建社会,县官堂上一呼,阶下百诺,从实招来,否则大刑伺候,五十大板,看你招还是不招。
十八、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十九、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内部程序,未将被告人辩护权法定化。
二十、司法层面上,应形成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执业、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这几乎不是英语了,因为我们是如此依赖由米尔顿、洛克和穆勒留传给我们的言论自由这一自由辩护权。
二十二、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