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窑为宋代五大名窑之一,有南北之分、北宋后期所设官窑在东京汴梁,即今河南开封。宋顾文荐《负喧杂录》有“宣政间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的记载。以后明、清文献多因袭此说。南宋官窑有修内司官窑与郊坛下官窑。北宋汴京官窑,按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的观点,窑址在今开封地下,目前未曾发掘,无法取证。但从传世品来看、此窑是继汝窑之后为宫廷烧制御用瓷器的窑口,器物形制与烧制工艺与汝窑有共同之处。官窑器形多仿古,釉色为粉青、月白色,釉质晶莹润泽,釉面开片纹,有文献上所描述的紫口铁足特征,底部有土烧痕。另—观点认为北宋官窑不存在,汝窑即北宋的官窑,这也有待于进一步证实。
同一单词往往具多义性,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只要联系上下文,一般不会搞错。但有时也会出现误会,之所以如此,一般是由于互相之间没有达成默契,即没有形成所谓的约定俗成。比如“官窑”二字,可能是瓷学著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了,然而仔细阅读不同作者的文字,可以发现每人在使用这个词时,同一语境中所表达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使用时内涵也会有所出入。稍作总结,可以发现这个词起码有以下四种意思:一是泛指古代所有为皇室乃至官府烧制陶、瓷器的窑场,实际上把历代贡窑都圈划了进去。如从这一概念出发,所谓“官窑”起码在南北朝时就已出现据有关报道,岳州窑曾出土南北朝时的“太官”字铭瓷片和“官”字款匣钵,而落“官”字的瓷器通常属贡窑,这在瓷学界基本已成共识;二是仅指生产资料所有权归皇室所有的官办瓷器窑场,不仅与所有权属民间,但烧制御瓷的“贡窑”划清界限,也区别于另—些同样是官办的烧制建筑用材、陶器的“官窑”,相当于明清人概念中的御器厂或御窑、御厂。如实指的话,除了明清景德镇珠山范围内的那个“官窑”外,历史上真正称得上这一概念的,只有北宋徽宗时的那个“自置窑烧造”的“汴京窑”及南奔后“袭故京遗制”的杭州“修内司窑”、“乌龟山窑”;第三是仅指御器厂内的窑炉,如《浮梁县志》云:“有御厂一所,官窑二十座”。虽然宋人已将官办窑场包括作坊和窑炉两大部分简称为“官窑”,但因明代景德镇的生产体制往往是作坊与窑炉分开经营除嘉靖之前的御厂和少数兼有作坊和窑炉的业主完全是“囵烧”外,嘉靖时部分“厂坯”和相当部分民用器都采取“搭烧”法,而康熙以后,所有“厂坯”都实行“官搭民烧”,即官器在民设窑炉内焙烧的制度,为了有所区分,所以当时“官窑”一词仅指官设窑炉《江西大志》云:“陶窑,官五十八座”,而称官办作坊为“御器厂”、“御厂”;第四层意思实际是“官窑器”三字的简称。
由于指向有别,这就难免造成交流时的彼此误会。比如景德镇至正型元青花,有专家说它们属官窑,是基于它们与元代官用瓷器枢府瓷同出一窑,且发现有五爪龙纹;另一些专家则认为应属民窑,理由是这些产品并非全供官用有“至正十一年”象耳瓶上的铭文为证,即便有部分产品属御用之器,也只是属贡瓷性质。其实前者的立论前提是把贡窑也划入官窑范畴,属广义,后者则比较纯粹,属狭义。近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瓷学家们正在尝试将“官窑”这个词统一用法,如有专家主张干脆单独列出“御窑”这一概念,以区别于贡窑及地方“官窑”,但又有人认为“官窑”之“官”本来就不是指一般官府,而是“官家”、“官人”之“官”,再说宋人早就称“自置窑烧造”的皇家窑场为“官窑”,我们何必再节外生枝呢﹖实际上,究竟是用“贡窑”对应“官窑”,还是用“官窑”对应“御窑”都不重要,只要达成默契即可,重要的是瓷学界在超越经验主义的道路上又迈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