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北京路挖出清代古船遗址 发现数十件瓷器

两艘保存比较完整的大船。碗底落款“清道光制”的大碗。现场发掘的“虎子”(尿壶)。一个碗底打着像韩文的字号。

文图/记者黄丹彤特约通讯员罗世聪

探秘

在发掘的土层里,发现了数十件破瓷器和一些铜钱。其中有落款大清嘉庆年和道光年制的民窑青花瓷;铜钱中包括宋代的元丰通宝、景兴通宝,清代的道光通宝、嘉庆通宝等。

3艘清代古船今年4月中旬在广州北京路45~65号考古工地被发掘,因为考古人员对现场封锁严密,同城媒体均一直未能进入现场。昨天,本报记者经过多次努力独家进入现场探究。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挖掘人员罗世聪向本报记者透露,从考古层位关系和出土遗物看,目前初步判断该古船废弃于清代中晚期,即嘉庆、道光年间,或为官府所用快船。

记者了解到,这是广州历史城区第一次考古发掘古船。这3艘古船经过细心发掘后将进行复原修复,作为一件重要展品进驻正在建设中的广州博物馆新馆。广州考古专家指出,3艘古船的发现,对于广船的造船工艺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也为研究广州历史地理和珠江岸线的变迁提供了重要的考古资料。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被允许进入现场探究。发现古船所在的位置,在广州南关电影院对面马路,位于北京路45~65号考古工地内。准确位置与现在珠江的天字码头相距169米。参与发掘的罗世聪介绍,3艘木船呈南北走向,离地面约2.5米的深度,3艘船船头都是朝北向上翘起,高低相差约1米。3艘木船最长一艘残长19.2米,中部残宽3米;中等一艘残长15.2米,中部残宽2.5米;最短一艘残长约3米,中部残宽约1米。3艘木船经过两个月清理,基本清理完毕,其中的两艘大船保存比较完整。残余的构件看上去,船的深度约1米,由此挖掘人员估测,真实的船体从船上甲板到船底应该有1.6米~1.7米深。

“船内有两层填土,都是一些废砖瓦块,夹层是一些碎木屑,由此估计是被废弃后堆积而成。”罗世聪说,在发掘的土层里,发现了数十件的破瓷器和一些铜钱。其中有落款大清嘉庆年和道光年制的民窑青花瓷;铜钱中包括宋代的元丰通宝、景兴通宝,清代的道光通宝、嘉庆通宝等等。

记者现场看到几十件民窑瓷器,都为破损件。其中有的碗盘底部还有“嘉庆造”、“清道光造”等落款。其中一件缺口的青花盘子内还题有一首草书诗句,是描写中秋夜月景象的。还有一个碗底,打着一个类似中文的“石”或者“否”字,但仔细看起来又不是。看上去倒像韩文的字体,给碗的来历添加了神秘。

解谜:隔舱板约30块或为官府用快船

挖掘专家注意到,其中两艘大船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隔舱板很密,整艘船的隔舱板约30块之多。不同于一般的民用渔船,一般情况下约1米才有一块隔舱板。结合古船结构形制,有考古专家初步推测,本次发掘的木船属于快船类型,有可能为官府所用。

本次发掘是广州历史城区第一次考古发现古船,有专家回忆,早在1977年,曾经在番禺钟村发掘过一艘长达40多米的龙舟,挖掘出来几乎腐烂了。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3艘木船的发掘地一带在清代属于广州城南,早在清朝中期以前,这里还是珠江河道所在。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前主动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勘探工作。

今年3月中旬,配合工程建设,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对工地进行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有专家指出,本次发掘发现对于广船的造船工艺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也为研究广州历史地理和珠江岸线的变迁提供了重要的考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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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文化:介绍在吉安市青原区发现的唐代古窑遗址


日前,在吉安市青原区河东防洪大堤建设工地上挖出大量古陶瓷碎片,经省文物专家确认,该处为一唐代古窑遗址,距今已有1200多年历史。该遗址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彭家村对门岭,距赣江仅二三百米远。出土的碗、罐都是玉璧底,器物造型敞口,青釉且偏黑偏黄,介于陶与瓷之间。出土的窑具为喇叭状的支烧垫具。制作上采用叠烧工艺,技术先进。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推断其所处年代应属晚唐。文物工作者还在该窑址向南约1000米处发现了一些商代硬纹陶片,距今有3000多年的历史,估计为一处古人类居住遗址。据专家称,该窑址的发现对研究唐代制瓷工艺史意义重大,可以据此进一步理清南方陶瓷技术演进的脉络。目前,文物部门已确立了保护范围,正全力进行抢救发掘。

私分工地挖出的古瓷器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一天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陈某等人在某市新城F区工地拉弃土等待装货时,发现施工挖掘机从地下挖出两陶罐陶瓷器皿,杨某、蒋某、陈某在明知该器皿为古物的情况下,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几人私分后拿回家中。杨某私分古瓷器36件,卖了10件(获利33万,退回28万),私藏14件(1个二级文物、10个三级文物、1个文物),上交12件;蒋某私分古瓷器21件,卖了6件(获利4万,退回4万),私藏4件(1个一级文物、1个二级文物、2个三级文物),上交9件,1件送人;陈某私分古瓷器25件,私藏17件(6件三级文物,11件文物),上交7件。上述嫌疑人贩卖文物均是在相关部门通知出土瓷器为文物之前,上交、私藏是在通知之后,私藏的文物均被追回。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陈某将工地挖出的文物擅自藏匿并转移变卖获利,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拒不交出,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陈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构成倒卖文物罪;第二种意见,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构成侵占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杨某、蒋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对于不知为禁止买卖的文物而倒卖的,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杨某、蒋某、陈某对捡拾的出土瓷器进行贩卖时,并不知道该瓷器为文物,只知道是一些老东西、古董,可能要值钱,主观上并不明知所卖的瓷器为文物,且相关的贩卖出去的疑似文物公安机关未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文物无法确定,进而也无法确定已经贩卖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因此,不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上述人员构成倒卖文物罪,宜认定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二、杨某、蒋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中“他人的埋藏物”,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可以是所有人不明的国家的埋藏物、集体的埋藏物和个人的埋藏物;狭义的解释,仅指个人的埋藏物,但是对此作狭义的解释又与《刑法》规定的“埋藏物”的字面含义不相符,作了限缩性的解释。《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是亲告罪,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按广义的解释,所有人不明的国家的埋藏物,应由国家提出告诉,具体的应由有关机关提出告诉,那么又违背了侵占罪是亲告罪的立法宗旨。这样看,立法确有缺失。在修法前,对“他人的埋藏物”宜作狭义的解释。本案中,上述犯罪嫌疑人据为己有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国家的财产,被害人是国家,从上述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本案不宜定性为侵占罪。

三、杨某、蒋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杨某、蒋某、陈某在发现出土文物后,一直未向施工方报告,也未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而是擅自藏匿并转移变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出土文物占为己有,变卖获利,且在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拒不交出部分文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杨某、蒋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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